当局推销信息通告办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令
第 19 号
《当局推销信息通告办理措施》曾经部务集会讨论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实施。
部 长 金人庆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当局推销信息通告办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当局推销信息通告举动,进步当局推销运动通明度,促进公正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推销法》(以下简称当局推销法),订定本措施。
第二条 当局推销信息,是指标准当局推销运动的执法、法例、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以及反应当局推销运动情况的数据和材料的总称。
当局推销信息通告,是指将本措施划定该当公然的当局推销信息在财务部分指定的当局推销信息公布媒体上向社会公然公布。
第三条 推销人、推销署理机构该当依照有关当局推销的执法、行政法例和本措施划定,通告当局推销信息。
前款所称推销署理机构,是指会合推销机谈判依法经认定资历的其他推销署理机构。
第四条 当局推销信息通告该当遵照信息公布实时、内容标准一致、渠道绝对会合,便于取得查找的准绳。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务部分卖力对当局推销信息通告运动举行监视、反省和办理。但,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务部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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